消防栓是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火墙”。擅自操作危及公共安全还造成自来水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三、保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举报。
举报电话:0713-6088618.
特此通告
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0日